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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

作品自愿登记概述

    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是为了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并未改变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上面三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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